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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3地號為建物之坐落基地,293-1、293-2地號為建物屋前之空地,519建號建物部分據第三人在場稱係建物承租人,其向債務人承租做為民宿使用(租期至122年9月30日止);經本院於113年4月2日至現場履勘,不動產狀況相同,然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3年11月4日以宜院深113司執助子字第79號執行命令終止租賃關係,如無異議,則本件於拍定後點交,反之則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86,000元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58,000元。
四、民國114年1月9日公告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