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5月13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債務人開門,並表示其與家人居住其內,房間有油漆剝落情形,無車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6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是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共有人即債務人鍾瀚賢係111年9月12日以贈與原因取得應有部分,曾經本院111司執全253號辦理假處分登記(該案債權人為劉0杰),劉0杰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2號以受贈人鍾瀚賢、贈與人鍾0卉為被告,訴請撤銷上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債務人鍾瀚賢應塗銷上開贈與並回復登記為鍾0卉所有。劉0杰已取得一審勝訴判決,目前上訴高院113年度上字第419號審理中。投標人應注意上情,事後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