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民國115年3月17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隔成套房,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二、據本院民國115年3月17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物占有之第三人稱其債務人為債務人之租客,有書面契約但無法立即拿出,約4、5年訂定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4,500元,未定期限。除該第三人承租之房間外外,其餘4間房間上鎖無人在內,無從得知實際占有情形。B1有停車位,編號為146,有承租人。
三、據本院民國115年3月17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物有壁癌。
四、據債權人115年8月6日陳報狀,依拍賣標的物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函,原承租戶確已搬離,現為空屋且無人居住。
五、本件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64,000元。
四、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112年11月10日)道路用地及第一種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八、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