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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0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部分為門牌大義路13巷28、30號房屋屋前空地,另有32號房屋部分佔用,297、296地號土地則為本件執行建物坐落基地;建物部分於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堆滿雜物,門前信箱留有債務人信件,一樓客廳有放置神明桌,屋內有日常生活用品,但據鄰居稱已久無人居住使用,若無第三人占有,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標之土地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標內暫編143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八、本標暫編1439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296、30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