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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母親陳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居住使用,拍定後連同土地作為建物之基地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徵求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4,928,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三、保證金新台幣:986,000元。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