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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共有人)錢炳勳委任之仲介林子翔在場,稱系爭房屋目前由錢炳勳及女兒占有使用中,地下室有獨立車庫,1樓客廳旁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
二、因上開房屋與增建物係由債務人與其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然位於地下室之停車位,係1330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1415建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不予編號),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1041,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四、又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1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4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無抵押權設定。
五、3041建號之建物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195138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此有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附卷可參,是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風險,且應買人不得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不得異議。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