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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9-3地號土地為中華科技廣場公寓前之道路,159地號土地則為公寓之基地。1022建號建物之大門有毀損,由外向內似隔間成三間房間,債權人稱其中一間房間已遭斷水斷電,使用情形不明。982建號建物則為警衛室。1022建號建物經本院囑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訪查後,仍不能確定使用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73,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4,8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前述費用,如於買受拍賣之不動產後,因前述規定而需負擔債務人所積欠之使用、管理等費用時(如管理費、停車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輻射屋,或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