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該屋位於錢進時代社區內,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0-8地號土地為社區一樓之停車空間,經管理員協助導往705-15號2樓,大門深鎖,敲門無人應門。管理人員稱債務人未住於此,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未聞有非自然死亡等影響價格情事,有一編號108之機車停車位,無汽車位。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建物由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1,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院已就已知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僅表示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然此部分請投標人仍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本件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產另囑託他院執行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