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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84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70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履勘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標的為2層樓建築,現場觀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另據地政人員表示3樓房間均有增建並為現場測量(即暫編9222建號建物)。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債權人稱經詢問值班管理員表示本件標的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非海沙屋、非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災毀損之情事等語。且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標內暫編922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4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9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