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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開門入內,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該建物無分管停車位。
(三)本院另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增建部分,債務人在場略稱:「房屋現自住,屋內有發生火災情事」等語。又屋內天花板有多處漏水、壁癌現象。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增建部分為四樓及頂樓磚造」等語。
(四)據民國110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社區為富都新城,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4層樓,屋齡約為37.6年,有增建第五層。建物室內部分天花板、牆壁有漏水情狀,據債務人稱,建物曾發生火災」等語。
(五)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七)系爭建物第71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5636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八)拍定後,僅點交71建號建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