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5月15日偕同地政履勘現場,債務人到場稱:本件有增建,樓上漏水致屋內壁癌,走道上樑柱水泥脫落。債務人有居住之事實,屋內異味非常重,放置眾多回收物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94,000元。
四、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因本件共有人數眾多,通知優先承買需耗時更久,請投標人注意,如經行使優先承買,則就拍定時所預繳之保證金無息發還。
五、增建建物不點交,日後有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評估是否參加投標,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