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2年9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5010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兆洋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為築間火鍋(營業中),其與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租約,租期至117年9月30日止,店長在場稱建物目前無漏水,但不清楚有無其他影交易價格之情形。另地政人員稱,5010建號建物均無增建。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5010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謄本上載有一停車位編號81、82、83號,惟其實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零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零壹拾陸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第3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中心商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建物部分,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