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父陳○明在場稱:「房屋現由其與配偶及債務人居住使用。」。於113年1月12日勘測時,地政人員稱:「系封建物增建為地下層之車庫、一樓後面之廚房、三樓全部(有室內梯但無獨立之出入口)。」。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13年3月27日回覆,就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查無紀錄可稽;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3月15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3月19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1057建號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四、382建號及1507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88,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