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1,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地政人員指界,425、426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所在鋼筋混凝土造大樓之坐落基地,依查封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及管理員稱:拍賣建物無增建,該大樓建物所有車位都是租的,2個月抽一次,拍賣建物均未配置車位,自108年間即為第三人吳O儒租用中,為不定期租約,之前一年租約到期後,沒有另簽書面租約,拍定後不點交。又管理員及承租人吳O儒均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八、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