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係出租第三人做倉庫使用,且建物內積置大量物品,並置有債權人所有之大型冷凍庫;而債權人具狀稱標的建物原係出租予第三人葉○睿(租賃期間:111年5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押租金新臺幣30,000元)占有使用,惟因第三人葉○睿因積欠租金而已終止上開租賃關係,故標的建物現已無人居住、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4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85,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若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