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法院111年1月6日查封筆錄所載,3817、3836、3855建號目前出租予第三人。天祥五街23、25、27號1樓打通使用,23、25、27號2樓並與29號打通使用,27及29號界線不明,均無增建,亦無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債權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稱3817建號配附之停車位編號為地下一樓13、14號及地下二樓67號;3836建號配附之停車位編號為地下一樓9、12號及地下二樓65、66號;3855建號配附之停車位編號為地下一樓35、37、38、39、40及地下二樓76、87號,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查明。
二、另依債務人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7日陳報稱天祥五街23、25、27、29號1─2樓原為四戶連棟之建物,但於建商興建後即將上四戶內部打通共同使用,以致23、25、27號1樓共用一室內樓梯連接至2樓,2樓原本之四戶全部打通共同使用,但27號及29號之2樓戶內界線不明,且上述建物屋內之所有水電管線及消防設備、中央空調等線路四戶仍相互糾結,皆有釐清之必要。
三、另放置於天祥五街25號建物內後側機電室內之設備,為三戶打通建物之冷氣中央空調系統主機,放置於1樓客廳中段牆面之消防設備授信總機系統,及目前放置於現場之全部家具冰箱等皆屬於承租人劉○榮所有,且機電設備所有權人劉○榮已自行出資將建物內之中央空調、機電設備等修復,上開機電設備不在拍賣範圍內。
四、本件標的含地下室9格停車位(車位編號9、12、13、14、35、37、38、39、40)全部出租與第三人劉○榮,租期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租金每月2萬元,並支付押金4萬元,承租人劉○榮並將天祥五街23、25、27號1樓轉租給瑞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並以天祥五街25號1樓之大門為獨立出入口,租期自110年10月5日至113年10月4日止,租金每月1萬2千元及設備租金每月3千元,於簽約時已支付第一年之租金,押金為10萬元;天祥五街23、25、27號2樓為劉○榮自行當工作室使用,以天祥五街27號1樓之大門為獨立出入口,另將2樓之套房分別出租與承租人簡○棠,租期自110年9月10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租金每月5千元,每次付半年租金,並有付押金1萬元,使用範圍為天祥五街23號2樓最裡間,靠近社區中庭之套房;承租人穆○祺,租期自110年9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租金每月3千元,每次繳一年租金,並已付押金6千元,使用範圍為天祥五街27號2樓,車道旁騎樓上方之房間。然該租賃關係業經法院處分除去後拍賣,拍定後解除第三人占有,點交與買受人,但如該除租處分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者,則不點交,另共同使用部分,則不點交。
五、4135建號依88年1月11日之測量成果圖,係做辦公室使用,112年7月10日法院履勘現場狀況為社區停車場車道右邊牆壁以右的部分,有門可進入,但已上鎖,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捌佰玖拾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捌萬壹仟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124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