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為自住使用,無借用或租賃他人,且無增建和配置停車格。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9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38544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9月25日會輻字第112001466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9月2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71346號函覆,無非自然死亡相關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9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6813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僅拍賣建物,不及於坐落之基地,建物使用基地之權源,拍定人應自行解決;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2029及2030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本件因僅拍賣建物,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一宗標價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貳拾陸萬肆仟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