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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查封時,僅相對人林妍熹在場稱,建物分別出租予第三人陳惠敏,經營萬丹紅豆餅,租金每月7,000元,租期不明;第三人陳泰辰,經營少少茶飲,租金每月25,000元,租期約至115年4月止,第三人賴志雄,經營老田香滷味,租金每月15,000元,租期約至至113年12月止。另聲請人陳報拍賣建物尚有鴻雁茶行及阿牧茶家二獨資商號登記於該址,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2宗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794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臺幣:239萬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未有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建物其中約13.38平方公尺(虛線部分)跨越鄰地。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該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
六、本件拍賣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