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土地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93地號上坐落門牌號碼為鎮平一路435、437(即本件468建號)、439號建物,及屋前水泥空地、屋後稻田,468建號建物部分僅一樓有部分保存登記,2、3樓及屋後獨立廚房為增建,據筆錄記載為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標為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
五、本標之土地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惟業已興建農舍,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標內暫編101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部分無獨立出口,又屋後增建之廚房為輔助主建物之使用,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七、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然因土地上坐落農舍,應合併移轉,故本件土地與建物為合併拍賣,是土地共有人主張優買時應注意是否得辦理農舍過戶,應就建物應一併承買。
八、本標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然因農舍與坐落土地,應合併移轉,故本件土地與建物為合併拍賣,是基地所有權人主張優買時應注意是否得辦理農舍過戶,並應就土地一併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