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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廖志成在場表示,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另918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稱,位於中和區景平路491號房屋後方之三角空地。本件標的於拍定後,除土地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4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3年8月5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918地號土地為68使字第3883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與777、917地號土地經套繪為67建字第3374號建造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七、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