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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519建號建物,據第三人賴○營稱其與建商間有債權關係,渠等協議賴○營可使用此建物自111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26年3月27日止等語,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有一隔間劃有8格機車位,據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3057號案件於112年2月14月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稱該劃設之機車格屬於公設的共有空間,另1樓後陽台有增建。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拍賣之264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128784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位於防火巷、法定空地,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6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2985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109年3月12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7月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4754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7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4064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肆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壹拾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