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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地政指界643-1地號土地係位於武昌街2段83-2號建物前之一小塊空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而746建號建物1樓目前係出租予第三人德開事業有限公司經營酒肆西門, 2-5樓則由債務人之姑姑藍○○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已居住3、40年,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棟建 物屋齡55.3年,已超過不動產估價師全國聯合會第4號公報所規定35年經濟耐用年數,另門牌 為武昌街,實際臨路為樂生戲院旁巷子,巷道現況為8公尺寬人行步道,車輛無法通行。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本棟建物1樓部分於105年12月15日查封時(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061號),已由第三人德 開事業有限公司承租(租賃自民國105年10月11日起至108年10月10日止,租金新台幣1萬元, 每月付租金一次,另有押租金2萬元)使用中,惟上開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已屆期,依最高法院 67.8.29 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無民法第451條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之適用,承租人已成 為無權占有,且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故德開事業有 限公司於108年10月11日與債務人再次簽訂租期自108年10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之租約 違反查封效力,1樓部分拍定後仍依現況點交。2-5樓部分,藍○○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且非對 無權占有不爭執,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