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標建物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千代田管理中心稱甲標標的位於G棟11樓,經管理中心人員導引至330號11樓,經按鈴無人應門。另經債務人於113年7月29日來電陳稱本件標的甲標有裂痕、偶爾自住等情,惟實際情形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341。查封時,經管理中心人員導往位於B1,為機械車位,管理中心查詢填報為自用,未出租。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四、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非列管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嚴重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