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仟壹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壹佰參拾萬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假扣押執行筆錄、估價報告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範圍之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拍賣建物則位於22層大樓中之17層,所附車位均為平面車位,分別為位於B3之編號91、92車位及B1之編號151車位,據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稱拍賣建物為渠與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依房屋現況調查表及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八、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