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13年7月30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在場人張0淳先生表示債務人李建邦有欠他錢,故以租金抵繳債權,在場人表示房屋無增建,並提出租約。租約載明承租期間為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至118年11月5日止,債權人陳報無車位,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9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五、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