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8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其同居親屬表示,房屋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另427-30地號為147建號前之道路,427-33地號為147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另據鑑價告載,427-30地號及427-33地號土地地目為住宅區。以上等情,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點交。又本件147建號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惟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8,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標的應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所稱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故土地及建物應併同移轉,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