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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吳玲錦所有部分(權利範圍:2分之1):
1.向黃己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
二、民國113年5月30日履勘時,相對人之母親在場,屋內無水無電,一樓鐵捲門無法開啟,由門口窺伺研判應為空屋;二樓置有電視2台及少許遺留物,地面積有灰塵;三樓置有少許遺留物,地面積有灰塵,牆面壁癌情形嚴重;四樓亦置有少許遺留物,天花板、牆面油漆剝落情形嚴重;五樓為增建物,屋內置有少許遺留物,牆面有滲漏水造成壁癌之情形,天花板有龜裂、鋼筋腐蝕、水泥脫落現象,房間天花板有水泥塊剝落狀況。據在場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有漏水、滲水或潮濕情形;另據聲請人具狀稱本件執行標的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該屋建成至今屋主夫妻及其母均已過世;又據相對人具狀稱本件執行標的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點交。
三、建號269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