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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其前方空地。建物部分,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出。兩建物打通成一戶,兩建物中間陽台為增建,現已成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另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茲因債務人未居住於建物內,復無法知悉由何人占有使用,且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五、本標內暫編867、86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均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8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6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