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48-1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基地,因周圍房屋包圍,無從知悉內部使用情形,本件拍賣建物位於公寓之五樓、無門鈴,自1樓處觀之,本件拍賣建物陽台有加蓋雨棚及窗戶,至於公寓本身有6、7樓加蓋,惟由何人所蓋不得而知。經本院派警查訪,惟因該址大門深鎖,無法入內查訪,復經電話聯繫債務人陳奕瑄之配偶亦無人接聽。本院前案(113司執28904號)於113年7月31日查封時,據在場同棟之3樓住戶稱本件拍賣建物無人居住。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據前案(113司執28904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48、48-1、48-5地號土地均為地上建物之建築基地,而拍賣建物所在之公寓梯間有多處油漆剝落水漬白華狀態,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08,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1,8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前案(113司執28904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在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