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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無人應門。另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員警會同債權人至現場調查,現場為債務人張名陽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3年6月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44181號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將於抽籤後依序通知),須相當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標的經員警到現場調查時,在場人張名陽表示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經目測勘查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市工務局函復,永和分局無建置查詢系統,無法查覆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本件標的未曾申請震災後危險建物、非經申請報備之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