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已有出,依債權人之,期自民國106年1月1日至110年 12月31日止,金月新台幣元。本件關係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5月13 日執行除,並經本院108年5月28日回承人之聲明,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 ;或聲明無理由經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經後有增建部分,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7年12月22日北市建查字第1076051552 號所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本件有直及水平之違章建築,經調閱80年度空照片有 影,現況材老舊且無新增建情事,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