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函警協查,新北市新店分局於105年11月21日函復:經 派員於105年11月16日訪查,3237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 之前妻林妃及其子女居住使用,是債務人在一年前還有 婚姻關係時買給渠等居住,當時有口頭契約無期限讓渠 等居住。
本件於107年1月16日現場履勘時,3237建號建物經按門 鈴無人應門,經債權人代理人以電話向第三人林妃確認,該屋現為第三人林妃及其子女居住使用,並陳稱將 提供契約到院。另債權人於107年1月25日具狀陳報租約,依租約所載所,債務人於104年6月1日將3237建號 建物出租予第三人林妃,租金每月2萬元,由債務人所積欠之350萬元中扣除至清償止,債務人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約。
本件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 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損屋,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3237建號建物現雖由第三人林妃承租使用中,惟債 務人與第三人林妃間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 去,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點交,否則 不點交。另3445建號建物為公共設施及停車場,承租人 稱大樓並未配賦固定停車位,住戶如有需要需向管委會 承租,故拍定後不點交;386、387、388、389、390地號 土地皆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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