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239建號建物位於5樓,隔成5F-A~5F-F,查封時其中5F-C、5F-F室原出租他人使用,惟債務 人田靜芳已具狀稱原房客均已搬離,不再承租;其中5F-A由債務人田靜芳居住使用,其他3間 為無人使用,故上開房間於拍定後均點交;另靠電梯旁之隔間有3間房間,其中5F-G由債務人 田靜芳居住使用,其中2間由第三人陳再傳(即債務人之舅舅)居住使用,故除5F-G室以外 的2間房間拍定後不點交。惟108年6月4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陳岳禮稱及其代理人陳稱,隔成 9間房間,出租2間房間(C、D),A屋為債務人田靜芳及其家屬居住使用,B、E、F房間為空 房,C室由債務人田健明出租予陳麗菁,租期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D室由債務 人陳岳禮出租予李亦翔,租期自108年5月20日起,無契約終止日,惟上開C、D房間之租約皆 係查封後始訂立,一律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拍定後均點交。H室、I室為田健智使用中,拍 定後點交。 二、1357建號建物為增建之6樓,據債務人田靜芳在場稱2、3年前失火過,目前無人居住使用, 僅由田靜芳作為佛堂及堆置雜物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三、135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並列入拍照存證列管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債務人田靜芳在場稱7號每個樓層都多少有一點小裂痕,2、 3樓有房客反應有漏水情形,6樓2、3年前發生過火災,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