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本件建物於107年12月21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林先生在場陳稱伊向債務人承租 本件建物,現由伊與父親居住使用,1樓為工廠,放置債務人所有之塑膠射出等大型機具,2 至4樓作為住家使用,2樓是客廳、儲藏室、廚房,3樓為房間及衛浴,各有些微壁癌,部分 地板磁磚有突起、龜裂,4樓為神明廳,屋內物品多,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惟1樓後方牆壁有較嚴重之漏水情形。 債務人於108年2月11日具狀表示,本件建物出租他人,租賃期間自105年5月28日起至125年5 月27日止,共20年,租賃契約業經公證;復於108年2月14日具狀表,本件建物各樓層皆有壁 癌狀況嚴重,且長期屋內滲水,2、3樓地板都有隆起情形,經整修後又再隆起。本件建物由 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