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903建號、2417建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㈡民國113年5月23日、7月4日現場查封、勘測時,債權人嚴拱達稱建物為空屋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有地震受創情形,2樓後方屋頂有建材脫落,對應3樓地板部分有下陷,室內梯亦有塌陷之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㈢241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位於1樓後方及3樓前、後方,與主建物(903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8月20日函覆稱:2417建號建物係位於防火巷及3樓前方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3樓前方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至建物後方部分因比對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8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7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