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3206建號因查封後租期屆滿,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113年6月27日債權人與地政人員導往現場,565地號上有門牌號碼蘆洲區光華路143巷5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中,建物全部占用土地,目前建物出租與第三人潘0蘭使用中,承租日期至113年9月24日。因查封後租期屆至,故將建物訂為點交,後債權人再度陳報租約,出租人陳海浪再度與第三人潘0蘭訂立租約,租期為113年9月25日起至114年9月2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6000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2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決。
五、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依照民法第824條第7款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七、320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