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哥哥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經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且就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協商解決,事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請應買人注意;如有應退還應買人保證金之情形時,其保證金無息退還,部分退還時亦同。六、第170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據債務人哥哥稱3樓牆壁有壁癌,4樓牆面油漆有龜裂,此外無其他特殊情形;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另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該址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