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稱有一間房間已出租第三人,租期自111.4.1至116.3.31,月租金新台幣2,000元,承租人已一次付清。另B2有停車位編號69、70,其中69號已出租第三人,據債權人陳報租期為113.3.1至114.2.28,年租金新台幣36,000元,已一次付清。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6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六、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曾有鄰居告知屋內曾有人自殺,惟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訪查,覆以該大樓警衛稱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應買人審慎查明。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