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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建物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警員進入,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經地政人員測量,表示1樓後方廚房、前方雨遮為增建,2樓後方為增建,3樓整層為增建。另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五、本標內暫編14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55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六、本標暫編149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5958、620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7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