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丁標內之土地及建物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丁標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丁標標的於115年6月2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大湖路142-1、142號建物基地座落,及信箱載明145號之一層平旁前半部占用,及前方無門牌鐵皮屋座落,無門牌鐵皮屋前無門牌2層建物座落,及145號建物基地座落、屋側鐵皮屋及鐵皮屋旁鐵皮雨遮及屋後空地(短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因債務人在場,會同員警進入,係為債務人自住,建物共2層,1樓有客廳(神明桌、供奉祖先)、1房、廁所及廚房及其旁鐵皮屋,2樓有3房、廁所及前陽台。經現場調查所得,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向債務人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無。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丁標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因由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丁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承買。
六、丁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七、丁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
八、本件丁標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九、丁標內暫編104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