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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8司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管理員稱現供民宿使用,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復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無法得知。鑑於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嗣經本院於113年8月20日履勘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詢問大樓管理員,管理員表示債務人所有之建物對應之停車位編號為12,位於地下2樓,屬機械式停車位,現由債務人使用。土地為建物大樓坐落之基地。本件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暫查無何人占有使用經營民宿,於拍定後亦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健康休閒專用區四。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