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4樓內部有一樓梯可通往5樓,且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無出租,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2宗土地及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合計底價:新臺幣828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臺幣249萬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