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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51,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價報告書記載,295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所在五層樓華廈之坐落基地,拍賣建物位於三樓,屋齡約3年,建物謄本並無配置停車位之註記,據債權人具狀陳報:拍賣之不動產據鄰居稱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因本院無從查知正確之占有使用情形,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該建物於113年8月23日臺中市日南派出所值班接獲119轉報警急救護稱「現場上吊疑似OHCA」,且該住戶於同日23時48分由大甲光田醫院通知已死亡,請應買人注意。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八、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