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林莉珺稱,系爭房屋目前由其使用管理中,房屋原本的大門有另開一扇門可供出入(稱有向工務局申請),系爭房屋現隔出八間套房,其中一間由林莉珺自行使用,二間提供其員工居住,剩下五間則租出他人。
二、依在場人提出之信託借名登記契約與事後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前者於111年2月22日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蕭詩燦與林莉珺所訂立,故其於查封前即有合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權源,故房屋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關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貳佰參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肆拾柒萬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1年4月13日板登字第8307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王紀子,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蕭詩燦‧‧‧‧‧‧‧111年4月15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