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7月1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有出租予許O珊,租期2年,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租金新臺幣10,000元(註:房屋租賃契約載租期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新臺幣15,000元),沒有增建,無車位」等語。948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95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形,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三、2711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壹拾參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