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查無債務人有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二、法院於113年9月5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屋內應有人居住,且故意將大門反鎖導致無法開啟入內,屋況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玖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玖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9月18日中警分刑字第1130079684號函覆,經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查資料,無勘查相關資料可稽。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