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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債權人陳報,頂樓有增建,有獨立出入口,無內梯 可達。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到場履勘,經外觀觀察屋況良好,無漏水、龜 裂情事。後於本院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測量增建時,第三人吳先生在場稱,其為本件拍 賣標的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債務人口頭委任吳先生代為管理本件拍賣標的,頂樓加蓋部分 據吳先生稱為債務人所有,二層樓均出租他人,有簽立租約,出租人為吳先生。另吳先生表 示本件拍賣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因 目前之租約均成立在本院查封後,故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