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鎖匠、警員到場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無水,屋內擺有漁槍魚餌、衣物等相關物品,疑似作為雜物間使用,天花板半邊塌落,因潮濕牆壁油漆剝落,地板無磁磚僅為水泥地。有室內梯可通往閣樓,有兩房間及擺設床架。
(二)據基隆市地政事務出具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示,本件409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成功段869地號土地(為國有土地),該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
(三)據民國113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4090建號建物為磚石造2層未登記建物。」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拍賣建物所占用之成功段86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第4090號臨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系爭建物所占用之成功段869地號土地之法律占用權源不明。倘若拍定,第4090號臨建號建物與上開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七)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3年9月11日台財產北基二字第11305060340號函,本件409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無權佔用」國有土地即成功段869地號土地。
(八)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九)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5,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