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共有人徐○○之妻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目前無人居住,無影響交易安全之情事。自房屋門口望入,屋內堆放大量雜物,建物三樓為增建(即附表編號2暫編同段7738號建物)。另於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部分時,據另一共有人徐✕✕到場稱,拍賣之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供放置雜物用,建物牆面斑駁,有漏水現象。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6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26,000元。
四、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五、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依本院調查結果,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