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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房屋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到現場查封時,現出租給外籍勞工使用中,租約自111年7月3日至114年7月3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情形,另訪查鄰人,鄰人表示不知道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形式觀之,佐以稅籍資料及債權人指封,認係債務人所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房屋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五、本件暫編1824號建物所坐落之土地,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六、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